关于做好2014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67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3〕178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14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3〕67号)要求,重点支持在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中,完成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公共服务任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已开通运营并完成平台网络即时报送业务;完成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信息上报任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其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事项。
(二)2014年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报送条件
申请服务体系资金的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2.服务内容符合支持重点要求;
3.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中,扶助小微企业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4.服务机构申报的支持事项2014年未获其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二)材料报送
1.请各地组织本地区符合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要求的1个服务机构(完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即时报送任务的省级枢纽平台,完成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信息上报任务服务机构,以及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事项服务机构不占上报指标),以及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服务事项的中央所属服务机构按要求(附件1第一项)提供相关资料。
2.承担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服务的机构按要求(附件1第二项)提供相关资料。
3.请各地对照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服务事项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计划,对本地区资金申请材料组织测评和审核,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金申请意见,填写扶助小微企业服务推荐表(详见附件2)。
4.地方服务机构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资金申请报告,附扶助小微企业服务推荐表和服务机构的相关资料。中央所属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资金申请报告,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