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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2-03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2〕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在榆林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简称助保贷),是指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商业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办理的商业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中小微企业商业信贷偿还。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后不予退回。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商业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并与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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