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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13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企业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不低于20%;或技术性收入和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占总收入50%以上;或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财务、技术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国家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时缴纳规定的税、费。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的注册管辖权限办理,由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通过认定的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各企业只能在规定机关认定,不得多头重复进行。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登陆“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稿件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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